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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彭玉貞原 告 張彩鈴原 告 張若榛原 告 張汶琳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黎瑞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張淑美律師被 告 葉文燁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被 告 林江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一零二年度交上更一字第五號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有過失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犯罪嫌疑,台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交上更一字第5 號判決就被告過失致人於死部分處有期徒刑10月、肇事逃逸部分無罪,經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造成張郡茗死亡結果,而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則被告所涉之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