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彭玉貞原 告 張彩鈴原 告 張若榛原 告 張汶琳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黎瑞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張淑美律師被 告 葉文燁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被 告 林江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過失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所涉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因而確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