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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除字第 20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8號聲 請 人 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宣告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1 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除附表編號2 以外,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編號1、3、4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400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按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又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指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不明者而言。本件聲請人當庭陳明,附表編號2 之支票業經訴外人張添慶拾獲,並轉讓予訴外人劉建財提示,嗣經聲請人對張添慶提起侵占遺失物告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有本院102 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是聲請人對如附表編號2 所示支票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次世代照明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5月31日│220,000元 │CSA0000000 │ ││ │有限公司賴建成│竹科竹村分行 │ │ │ │ │├──┼───────┼────────┼──────┼──────────┼───────────┼────┤│002 │次世代照明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月31日│280,000元 │CSA0000000 │ ││ │有限公司賴建成│竹科竹村分行 │ │ │ │ │├──┼───────┼────────┼──────┼──────────┼───────────┼────┤│003 │次世代照明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3月31日│200,000元 │CSA0000000 │ ││ │有限公司賴建成│竹科竹村分行 │ │ │ │ │├──┼───────┼────────┼──────┼──────────┼───────────┼────┤│004 │次世代照明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4月30日│200,000元 │CSA0000000 │ ││ │有限公司賴建成│竹科竹村分行 │ │ │ │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