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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除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94號聲 請 人 胡永勝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 年度除字第94號除權判決附表所示之支票號碼「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 」,為此爰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除權判決聲請狀、新聞紙、公示催告聲請狀、票據止付通知書,及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公示催告裁定,其上所載之支票號碼均為「0000000 」,是本院102 年度除字第94號除權判決附表所載支票號碼「0000

000 」,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正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董怡湘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