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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蘇金瑞代 理 人 蘇穩生相 對 人 蘇萬生關 係 人 蘇瑞經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蘇瑞經(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蘇萬生(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蘇宋鳳英遺產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所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蘇金瑞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蘇萬生之父,相對人經本院以103年度輔宣字第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茲因被繼承人蘇宋鳳英(聲請人之配偶,相對人之母親)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死亡,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繼承人,就遺產繼承事件存有利益衝突,為此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建議由關係人蘇瑞經為受監護宣告人蘇萬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之情事,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輔宣字第5號輔助宣告卷宗核閱屬實。查關係人蘇經瑞為相對人之叔父,於被繼承人蘇宋鳳英遺產繼承事件並無利害關係,其既表明願擔任相對人繼承蘇宋鳳英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參本院103年9月24日之訊問筆錄),且查無何不適或不宜擔任該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其對於相對人之權益應能善盡保護之責任。本件就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有關繼承被繼承人蘇宋鳳英遺產事件,准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關係人蘇瑞經為相對人蘇萬生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