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李振源相 對 人 李崇煥上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選任沈湘芸...為受監護宣告人李崇煥(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之特別代理人。」應更正為「選任沈湘芸..
.為受監護宣告人李崇煥(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之特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文倩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