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調字第46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何志明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司馬庫斯共同經營行法定代理人 法杜‧倚岕相 對 人即 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縣司馬庫斯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優繞‧依將相 對 人即 被 告 曾玉智(馬賽‧穌隆)
曾錦俊(壘撒‧穌隆)前 列四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為中華民國所有,原告前於民國88年10月30日繼承取得系爭土地地上權,惟被告等人未經原告同意,竟擅自於系爭土地搭蓋違章之咖啡廳營業使用,占用面積約3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嚴重侵害原告之權利,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等語,惟查,本件原告提起拆屋還地之訴,就被告等人實際占用之位置、面積有囑託地政人員現場勘測之必要,雖經原告先行預納新臺幣(下同)4,000 元後,由本院會同兩造及地政人員於103 年11月19日進行現場履勘,然因本件囑託測量一案依內政部訂頒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尚需補繳複丈規費20,000元,經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於104 年1 月8 日電話聯繫原告並告知繳納費用及本院於104 年4 月9 日發函通知原告於3 日內至地政機關繳納測量費用,並曉諭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費用,此有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函文、本院通知函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稽,則本件囑託測量一案終因原告逾期不補正致遭地政機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8 條準用第21
3 條規定予以駁回,而無法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過院參辦,從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