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258號原 告 許安民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登記簿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且應補正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