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287號原 告 楊錚錚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怡慧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