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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竹簡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336號原 告 陳輝三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賢煜、李仁宗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