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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竹簡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547號上 訴 人 謝昌寶被上 訴 人 施永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4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日期: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