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調字第200號聲 請 人 鍾太平
鍾堅鐘艦億鍾升隆前4 人共同代 理 人 張泰昌律師相 對 人 朱潮清
朱朝木朱朝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