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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簡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邱麗卿相 對 人 孫林玉秀上列抗告人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月17日本院 103年度竹簡聲字第17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確實曾向抗告人借款,有抗告人提出之匯款證明、相對人與訴外人林玉美親自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等件足憑,業經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0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在案。詎相對人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復經原審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相對人積欠抗告人之債務尚未清償,系爭本票亦經相對人親自簽立,並無偽造、變造之情,是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並無理由,請求本院繼續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於對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程序中,法院尚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則本票經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者,依舉輕明重之法理,自應許其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以避免債務人發生不能回復之損害(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依前揭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 93年度台抗字第723號、95年度台抗字第791號、99年台抗第7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執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0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就相對人財產為強制執行。嗣相對人以其業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480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認為有理由,並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31,500元後,於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4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前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查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4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尚未終結,是本件非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法院除得依職權停止強制執行外,亦得依發票人之聲請,命供擔保而停止執行,此乃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否則,倘實體訴訟結果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惟執行程序已終結,即有害發票人之利益。本件相對人既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且尚未終結確定,則相對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應予准許。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確實曾向伊借款並親自簽立系爭本票予伊,而相對人之欠款尚未還清,伊所執之票據亦非偽造、變造,是本院應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云云,然系爭本票之債權是否存在,即相對人對抗告人是否尚欠債務乙節,並非執行法院或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實體事項,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附表: 103年度簡抗字第4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新臺幣) │(新臺幣) │ │(至清償日止) │ │(%) │ │├──┼───────┼───────┼────────┼──────┼──────────┼───────┼───┼───┤│001 │97年4月16日 │50,000元 │50,000元 │97年4月25日 │97年4月25日 │TH-0000000 │6 │ │├──┼───────┼───────┼────────┼──────┼──────────┼───────┼───┼───┤│002 │97年4月29日 │80,000元 │80,000元 │97年8月29日 │97年8月29日 │TH-0000000 │6 │ │├──┼───────┼───────┼────────┼──────┼──────────┼───────┼───┼───┤│003 │97年4月29日 │80,000元 │80,000元 │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 │TH-0000000 │6 │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