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722號聲 請 人 李鳴翱(原名李淵聯)律師即徐國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所執行之職務列表,及代墊費用單據、清單等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722號聲 請 人 李鳴翱(原名李淵聯)律師即徐國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所執行之職務列表,及代墊費用單據、清單等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