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00號聲 請 人 陳玉雪即辰昀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辰昀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3年4月2 日新院千民寶103司司41字第7272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已清算完結,爰檢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事錄,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公司人格始為消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未提出清算期間損益表、收支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經本院於103年7月1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上開資料,難認聲請人已完成清算人之職務,本件清算程序尚未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