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 請 人 趙月嬌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一耀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如為獨資,請併更正聲請人為趙月嬌即一耀商行及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 請 人 趙月嬌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一耀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如為獨資,請併更正聲請人為趙月嬌即一耀商行及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