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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司催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 請 人 趙月嬌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一耀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如為獨資,請併更正聲請人為趙月嬌即一耀商行及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