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89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債 務 人 莊承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莊承勳」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莊承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