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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陳家麒即陳進璋之繼承人聲 請 人 陳清明即陳進璋之繼承人聲 請 人 陳炯明即陳進璋之繼承人聲 請 人 陳皇飛即陳進璋之繼承人聲 請 人 陳亭慧即陳進璋之繼承人前列陳家麒、陳清明、陳炯明、陳皇飛、陳亭慧共同相 對 人 向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東南法定代理人 張李玉梅上列當事人間75年度全字第90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被繼承人陳進璋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75年度全字第90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李進璋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李進璋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嗣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李進璋於民國83年9月9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或聲請人為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76年度執全字第112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5月29日北院木民科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3年6月23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5月30日苗院平民字第16059號函及103年6月17日苗院平民字第17594號函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日期:201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