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甯玉琴即均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甯玉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鎮○○○路○○○ 巷○ 弄○ 號)為均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均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均漾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漾美學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陳報准予備查清算人在案,茲因均漾美學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清算人甯玉琴為均漾美學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均漾美學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檢附均漾美學公司之102 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嗣並補正102 年10月3 日股東臨時會簽到簿、102 年度清算期間會計表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83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度司司字第178 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甯玉琴為均漾美學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