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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林建即盟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盟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陽明珠(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住:新竹市○區○○路○○號8樓)為盟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盟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盟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圖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盟圖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 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陽明珠為盟圖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盟圖公司股東臨時會議錄卡、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盟圖公司之清算人,盟圖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3年度司司字第39號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盟圖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陽明珠為盟圖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