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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盈仁即郁佑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郁佑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聲請鈞院指定清算人本件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4月9日發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該函文已於103年4月1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

經以公務電話聯繫聲請人,聲請人表示本件係聲請由清算人依法院指定之管理,並非需另一管理人,請逕駁回本件聲請,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