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陳明玉即康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康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明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路○○號)為康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康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康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泰生醫科技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康泰生醫科技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陳明玉為康泰生醫科技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康泰生醫科技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委託書、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康泰生醫科技公司之清算人,康泰生醫科技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1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康泰生醫科技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陳明玉為康泰生醫科技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