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馮義言即瑞士商利美加歐洲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瑞士商利美加歐洲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馮義言(男,護照號碼:M0000000號,西元0000年0 月00日生,住:新竹縣竹北市○○○路○ 號14樓之7 )為瑞士商利美加歐洲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士商利美加歐洲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瑞士商利美加歐洲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利美加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鈞院聲報利美加公司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馮義言為利美加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帳冊保管人同意書、帳冊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利美加公司之清算人,利美加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3 年度司司字第9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利美加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馮義言為利美加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