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黃柏瑋即薩摩亞商達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薩摩亞商達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薩摩亞商達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柏瑋為薩摩亞商達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薩摩亞商達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薩摩亞商達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董事會臨時會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黃柏瑋,為此聲請指定黃柏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存簿冊同意書、文件保存人身分證影本、帳冊清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102 年度司司字第97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