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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建宇

胡可娜翁梅玲傅志鈞朱秦利顏仲甫邱耀宏陳冠璋許展陸莊秋萍盧芮蓁陳國揚吳姿縈邱安邦陳震緯陳志浩陳啟中李文進史至義相 對 人 昱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彰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七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調解成立數額」欄金額之調解內容,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尚積欠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等人之雇主,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等人薪資及資遣費之爭議,於民國102年3月7日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等人各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薪資及資遣費,上述金額自102年8月25日起共分6期,匯至聲請人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兌現,則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支付一期款即未再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2年3月7日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調解成立,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函、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103年1月17日以園勞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勞資雙方同意,公司應給付積欠勞方之工資及資遣費,積欠金額詳附件,並自102年8月25日起由公司將積欠金額平均分六期支付勞方,...上開給付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結論,惟相對人僅支付一期,即未再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據聲請人等人提出其於上開帳戶之存摺影本附卷可佐,自堪信聲請人等人之主張,要非無據,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等人就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附表:

聲請人 調解成立數額 尚積欠數額

1 陳建宇 $ 248,625 $ 207,190

2 胡可娜 $ 204,577 $ 170,480

3 翁梅玲 $ 200,000 $ 167,071

4 傅志鈞 $ 189,732 $ 158,110

5 朱秦利 $ 282,000 $ 239,493

6 顏仲甫 $ 241,179 $ 200,982

7 邱耀宏 $ 200,000 $ 164,121

8 陳冠璋 $ 201,612 $ 168,010

9 許展陸 $ 140,000 $ 244,818

10 莊秋萍 $ 104,000 $ 186,020

11 盧芮蓁 $ 9 7,602 $ 81,335

12 陳國揚 $ 168,452 $ 140,377

13 吳姿縈 $ 195,661 $ 172,284

14 邱安邦 $ 146,553 $ 122,130

15 陳震緯 $ 112,000 $ 197,272

16 陳志浩 $ 138,033 $ 115,027

17 陳啟中 $ 7 8,427 $ 65,356

18 李文進 $ 327,117 $ 269,486

19 史至義 $ 520,000 $ 436,339總金額 $ 3,795,570 $ 3,505,901

裁判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