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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勞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徐 瑞相 對 人 林文輝即羅斯電腦行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徐淵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臺幣伍仟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因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3年5月21 日經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積欠聲請人即勞方徐瑞之103年3月份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5千元,給付方式為資方應將5千元於103年6月10日匯入勞方徐瑞指定之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付款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日期: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