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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勞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進興相 對 人 徐永福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捌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在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就勞資爭議進行調解,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3年11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000元在案。詎相對人嗣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3 年12月12日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裁判日期:20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