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抗 告 人 泰有騰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宏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廷鴻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 日本院103 年度勞執字第6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