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廷鴻相 對 人 泰有騰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水靖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月1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周宏建」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簡水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