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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勞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 請 人 徐瑩烜

高麗芬彭佳儀黃玉娟邱智惠鍾寧遠鍾佳玲相 對 人 摩比麥斯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蓀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聲請人「鍾家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鍾佳玲」;當事人欄聲請人彭佳儀「住桃園縣楊梅市○○街○○○ 巷○○弄○ 號」應更正為「住桃園縣楊梅市○○街○○○ 巷○○弄○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日期: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