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緯倫相 對 人 林仲華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42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依仲裁法第4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停止仲裁判斷之執行,既係本於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而為之,並以受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則據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而聲請停止執行,自應與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同其程序為當,以避免適用程序不一而有扞格,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8年度台抗第223號裁定、83年度台抗第527 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請求返還簽約金仲裁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以101 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22 號仲裁判斷為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聲請人不服,業已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仲訴字第7 號受理在案,爰依仲裁法第42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已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02 年6月21日作成之101 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22 號仲裁判斷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仲訴字第7 號審理在案等情,依首揭說明,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應向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訴訟繫屬法院為之。本件聲請人既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經該院於102 年12月17日以102 年度仲訴字第7 號駁回聲請人之訴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1 月10日聲明上訴,該事件現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有民事撤銷仲裁判斷起訴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仲訴字第7 號判決書、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仲裁法第52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