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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曾振華

曾淑卿曾光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永藩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款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上開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 項、第

284 條規定,亦應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再者,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要旨參照),故聲請法官迴避,係就法官所審理之訴訟事件,具有法定迴避之原因,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其迴避,如某法官並未審理該當事人間之訴訟事件,即無從聲請其等迴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永藩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8號),因有以下事實,認本院林南薰法官、林麗玉法官、盧玉潤法官、林宗穎法官、蔡孟芳法官、鄭政宗法官、朱美璘法官、陳順珍法官、江德千法官、王銘勇法官、吳靜怡法官(誤載為吳靜宜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一)本院林南薰法官於審理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80 號異議之訴時,指示書記官影印起訴狀作為聲請狀,變造卷內99年度司執孔字第9116號聲請狀影印文件,遮蓋裁定法官日期章及案號股別,聲請人乃對之提起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且即於100 年7 月8 日具狀聲請林南薰法官迴避,詎遭本院前院長蔡炯燉以職務調動為手段,規避合議庭之裁定;是以,倘若縱容本院林南薰法官審理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顯有包攬訴訟意圖漁利之嫌,其執行職務恐有偏頗之虞。

(二)本院林麗玉法官於審理聲請人所提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3

7 號異議之訴事件時,故意偏袒對造當事人登載不實,偽造公文書內容,以行使有利於對造當事人判決,事後又不聽從聲請人勸誡,故意行使不利於當事人之訴訟行為,有貪瀆之嫌,聲請人就此亦已提起刑事告訴,故本院林麗玉法官參與本件迴避事件之合議庭,執行職務恐有偏頗之虞。

(三)本院盧玉潤法官、林宗穎法官、蔡孟芳法官、鄭政宗法官、朱美璘法官、陳順珍法官、吳靜怡法官、江德千法官等人,均已遭聲請人對其等提起刑事告訴,或控告於行政法院,故前開法官若參與本件迴避事件之合議庭,執行職務恐有偏頗之虞。

(四)本院王銘勇法官擔任民事庭庭長期間,對於林南薰法官偽造文書之刑事事件有不可推卸之責任,且就本院100 年度補字第387 號民事裁定之遲延,亦未對聲請人有個說法,顯然草率職務輕忽,以致糾紛不可收拾,建議本院王王銘勇法官迴避本件之合議庭。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本院林南薰法官提起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是再由林南薰法官承審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其執行職務恐有偏頗之虞云云,惟本院林南薰法官是否因此即當然心有怨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顯屬聲請人個人之主觀臆測,尚難認具客觀上之迴避理由;況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林南薰法官對於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僅憑主觀之臆測,遽認林南薰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另聲請本院林麗玉法官、盧玉潤法官、林宗穎法官、蔡孟芳法官、鄭政宗法官、朱美璘法官、陳順珍法官、江德千法官、王銘勇法官、吳靜怡法官迴避部分,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係分由本院林南薰法官審理,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認屬實,而查,陳順珍法官業已離職,至其餘法官則均非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之承審法官,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其等迴避,於法尚有未合,無從准許。

五、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