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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黃政陞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解除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解除合約等
裁判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