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鍾鏡宏訴訟代理人 鍾雪櫻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海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