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林祺平上列原告林祺平與被告祭祀公業林次聖嘗、被告林志鴻請求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呈報祭祀公業林次聖嘗總財產價額、訟爭派下權所佔比例,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