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欣宏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昭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交通大學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玖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