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5號聲 請 人 張如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變更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