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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0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 告 江進益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陸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權利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確認權利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