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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 告 呂美娜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文慶間返還會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叁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會款
裁判日期:20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