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黃員章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順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芎林鄉嘉慶203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