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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 告 李寶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會款,曾聲請對被告許秀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柒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貳佰陸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會款
裁判日期: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