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邱安邦原 告 盧芮蓁原 告 陳建宇原 告 翁梅玲原 告 陳啟中原 告 曾智雄原 告 朱秦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股款,曾聲請對被告昱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