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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公司間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叁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