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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洪文華上列原告洪文華與被告洪玉霖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原告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