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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呂威震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伍俊瑋即伍貽傑、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股票過戶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股票過戶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