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林碧玉上列原告林碧玉與被告開天宮、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通行各筆土地之面積(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
二、以前開自行查報各筆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