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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吳秉鈞即祭祀公業吳金吉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素花、林河基、黃林清蘭、林瑛、林瑞美、林壯昶、林壯洦、林壯栱、陳信雄、吳享河、吳金灼間確認公同共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