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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黃雅娟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陳蓮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以及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原告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