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戴桂林原 告 戴祥樺原 告 戴振乾原 告 戴祥熾原 告 戴政鈞原 告 戴祥縣原 告 戴錦勳前列戴桂林、戴祥樺、戴振乾、戴祥熾、戴政鈞、戴祥縣、戴錦勳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戴秋娥、戴國賢間分配買賣土地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玖萬壹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参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