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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7號聲 請 人 黃坤明聲 請 人 王淑女上列聲請人黃坤明、聲請人王淑女與相對人黃育彥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號、新竹縣○○鎮○○段○○○○○○○○○○○○○○○○○號、新竹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新竹市○○段○○○○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及建物謄本。

三、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以及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請求之權利範圍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1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