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7號聲 請 人 黃坤明聲 請 人 王淑女上列聲請人黃坤明、聲請人王淑女與相對人黃育彥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號、新竹縣○○鎮○○段○○○○○○○○○○○○○○○○○號、新竹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新竹市○○段○○○○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及建物謄本。
三、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以及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請求之權利範圍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